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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增设具有严密贿赂犯罪刑事法网的积极意义,但扩张的主体与新型的行为方式,使该罪的犯罪构成呈现出相对复杂的特点,增加了证明难度,限制了可操作性,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冷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所以陷入司法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于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困难。何谓证明困难? 本文所称之证明困难,特指由于无法取得必要证据,难以证明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从刑事证明的角度来看,刑法分则中各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最终要体现为司法审判后的实际定罪量刑,其连接点就是控辩双方提交并质证的证据。这些证据是控辩双方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收集的,双方举证的过程,就是将客观犯罪事实经过整合,进而向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靠拢的过程”[1]( P109) 。司法实务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证明困难,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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