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首页 >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论给付行政裁量的规制完善

论给付行政裁量的规制完善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
查看全文
摘要:
【摘要】 讨论法治思维、法治政府评价的问题,就离不开对行政裁量的考察。考察行政裁量的本质论,就不能绕开对要件裁量说和效果裁量说这种两分法的再认识。探讨自由(便宜)裁量和羁束(法规)裁量的区别问题,不仅有助于把握行政裁量司法统制的界限和基准,而且有助于促进法规范的制定和解释之完善。结合给付行政的增大和裁量权的扩展这种世界性发展趋势,在给付行政领域建构符合该领域特点和规律性的行政责任论,裁量规制和裁量机制本身的完善必不可少。在具有较强裁量性的给付行政领域,宜进行功能性、程序法性的合目的性裁量,而运用和"羁束裁量行为"相对应意义以外的"自由裁量行为"观念,则是不适宜的。在给付行政领域,需要根据每个受给者的具体情形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各种各样的灵活应对,这种特点决定了该领域的裁量需要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应的程序和准则,确立基层工作人员状况判断的优位等独具特色的权力运用规则,重视和强调规制手段的活用。
【关键词】 给付行政; 裁量; 准则; 功能性责任; 组织内裁量; 相对性;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研究基金资助课题“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形成与纷争解决机制”
引言:

【引言】中共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① 这里所说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恰是法治行政原理的核心价值。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来说,提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亦即强调程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结合,重视过程论和利益均衡论的视角。唯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依法、合理地行使权力,充分、及时地实现权利。而行使权力和实现权利,皆须“依照法律规定”确立相应的秩序,以法规范为基础,以明确的标准规定、完善的操作规程为支撑;当法规范、标准和规程不足之时,则辅之以理以情。而相应的变通之举,其自身应当成为既有法规范、标准和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的行政权,一方面须受法规范的羁束,另一方面须适应社会千变万化的复杂事态。由于行政事项繁琐,而客观情况和形势变动不居,所以,法规范的规定往往难以避免滞后,难以做到绝对周延,对各种不同情形很难规范无遗,不同规范之间难免存在不一致性。法规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如果完全拘泥于法规范的具体条款,有时候将难以达到便民、利民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行政目标。因此,法规范对某些事务允许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在进行相应授权或者委托的同时,亦应设定相应的裁量空间,允许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相应事务进行(自由)判断。这种“行政裁量”权即便在个别情况下可称之为“自由裁量权”,也并非完全的放任自流。

作者:
杨建顺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友情链接:万方数据库
建议采用IE 6.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