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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政治领域中,“代表”一词常被用来指称由人民推选的各级民意代表以及由其组成的议会。此外,“代表”一词也用来指称作为国家统一象征的教皇、君主、元首或议会。这两种“代表”的意义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指前者。“代表”的概念源自中世纪,直到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Civil War)时期,“代表”理念方成为政治领域中一种重要思潮。随着议会制度的日趋成熟,有关代表制的争议也开始逐渐浮上台面,特别是在产业革命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激进派要求改革议会、重划选区、缩短议会任期及扩大选举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有关“实质代表制”(virtualrepresentation)的正当性也日益遭到质疑。关于实质代表制与实际代表制(actual representation)的争议并非仅局限于英伦三岛,在英法七年战争之后,随着大英帝国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关系的日益紧张,“代表”遂成了北美殖民地抗税的口实,即“无代表、不纳税”。法王路易十六为解决日益吃紧的财政问题,不得已才召开自1641年即停开的三级会议,但不论是三级会议或是1789年新成立的国民议会,大家都对“代表”与人民主权的问题争执不休,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国政局,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这也为日后的动荡埋下了伏笔。尽管与自由、平等、人权等词汇相比,“代表”略输“风采”,也不是政治哲学的核心价值,但它却是政治思想史以及政治制度史中最具关键性的理念与制度。凭借着它,妇女、工人及弱势族群才得以逐渐摆脱命运的锁链。然而,如何让“代表”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与福祉,在政治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落差,特别是在党派兴起及经济利益挂帅的时代,如何寄望一个议会能忠实、准确、恰当地反映民意?“代表”应该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判断行事,还是应该以选区的利益作为最优先的考虑?为了反映人民的利益,议会该采用一院制还是两院制?议会的议席该有多少才算适当?议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这些围绕“代表”理念所产生的种种争议,牵涉的不仅仅只是制度选择上的争论,其背后所涉及的原则、理念更值得我们一探究竟。“代表”一词源自于拉丁文“reprasentare”,其原始意义和“代理人”、“政府”或者“代表制度”无关。即使在13~14世纪之初,教皇与大主教径自宣称他们是耶稣基督及其信徒的代表,但这时的“代表”并不具备“被委托的代理人”的意义。同时代的罗马法中也出现一种观念,即一个君主或者是皇帝宣称他的一切所作所为都是为了人民,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照顾其子民的福利。由于上述两种观念在含义上十分接近,因此到了13世纪中叶,两者开始融合为一种观念,即执政者象征或代表了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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