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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解决农业大规模生产与人多地少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我国政府从2000 年就开始大力扶持“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供应链。自2007 年7 月1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合作社在各地更是得到了蓬勃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2013 年1 月10 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达68. 9 万家。同时,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在我国,农民合作社是作为一个外生的社会群体嵌入传统村庄环境中。一方面,农业契约具有天然的不可验证性; 另一方面,乡情舆论机制日趋瓦解,村庄农户间关系日益表现出“原子化”的趋势。因此,在我国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成员普遍文化素质不高的现状下,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面临着投机行为盛行、农产品质量供给效率低下、集体行动困难等诸多困境。赵晓峰调研后发现,被树为典型的农民合作社大多是公司的变体,真正由农民自主经营的合作社许多都是在艰难地维持,并且这些组织所覆盖的农户范围也很有限[1]。任大鹏和郭海霞指出,理论上可以给农户带来诸多好处的农民合作社,在现实中却发展缓慢且水平较低,其原因在于,单个农户出于利益最大化采取“搭便车”行为,其个人行为的理性导致了集体行为的非理性[2]。肖云等指出,普通农户往往只局限于分享加入合作社的收益,而不愿意为合作社的声誉、品牌作出应有的贡献,这一现实导致了绝大多数合作社虽然有扩大组织规模的要求但很难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发展受到阻滞[3]。谭心智和孔祥智通过对合作社社员行为选择进行博弈分析和实证研究,发现社员“搭便车”行为非常普遍的原因是合作社内部监督的缺乏,而合作社组织的不完全契约特征则是导致这些监督缺乏的主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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