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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建筑市场执业资格人员作为建筑市场行为主体之一,其执业信用对于保证建筑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执业信用是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某一专业或者担任相应专业岗位时,在执业行为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在履行执业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等方面的稳定预期,体现在按照法律制度和契约约定办事,遵守惯例,兑现承诺。近年来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屡见不鲜,执业不良行为正是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缺失的直接表现。据《中国建设报》网站的数据显示,2012 年上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企业7905 家、注册执业人员461 人,下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10236 家、注册执业人员570 人。这不仅损害了注册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建筑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了建筑市场非生产性交易成本的增加与生产效率降低,加剧建筑市场秩序混乱。2011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期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该认定标准涉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我国建筑产业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环节都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不良行为。注册执业人员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对未来预测的不确定性和建筑市场制度的不完善都将会导致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隐藏知识或者隐藏行动,从而产生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如行贿受贿、侵占挪用、诈骗回扣、非法挂靠等)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公正,同时将会引致影响工程建筑质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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