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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总体性及领域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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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通行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关于意识形态的定义,只是对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描述及其外延的机械规定。依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思想,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内容上反映一定的阶级或集团利益,具有特殊性,在形式上又要说成是体现共同利益,具有普遍性。其根本功能是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即为维护或冲击现成的利益格局的行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辩护。意识形态的总体性,需从一般和特殊的辩证关系而并非整体和部分的机械关系上来把握其同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外延关系,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包含了意识形态,但不是所有社会意识形式中的思想观点都是意识形态。确定是否是意识形态的根本依据是,是否反映人们之间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可将意识形态区分为程度不同的政治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日常生活领域以及国际交往领域。
【关键词】意识形态;本质;功能;总体性;领域
引言:

【引言】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经历了强化意识形态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到“淡化”、“边缘化”,再到逐步意识到意识形态斗争的客观性,并越来越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变化。然而,对于究竟何谓“意识形态”,一方面,学术界意见纷呈①,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又态度各异,会根据语境变化而赋予其不同内涵;另一方面,通行马克思主义教科书的定义,却依据苏联版本,把意识形态定义为思想上层建筑,具有阶级性,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点。② 这一定义,只是对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描述及其机械的外延规定,而没能依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思想,揭示出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功能,从而把握意识形态的总体性及其领域。进行这一工作,对于在理论上依据实践发展和语境变化,丰富意识形态的内涵,在实践上既抵制“去意识形态化”和“淡化意识形态”的思潮,又避免“泛意识形态化”和“强化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的倾向,是有价值的。

作者:
陈锡喜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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