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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1 世纪初期,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乡村社会普遍出现了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和大量征用。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历来通过《土地承包法》,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实践来看,各地土地承包权的流转速度比较缓慢,2007 年前的十年间年均增长14%,但是从2008 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2008 年土地流转猛增70%, 2009 年再增50%,到2010 年土地流转总面积占整个承包地面积中的比例达到13%[1]。近两三年土地流转加速的动力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而与行政推动相伴的往往就是资本下乡流转土地[2]。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作用,乃至于更宽泛的政治意义,正因为如此,土地流转正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被提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土地的交易和流转是当前学界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的热点。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三权分属的集体所有制[3],即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农户享有,村集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代表而享有所有权。有学者基于经济学的“一束权利( a bundle of rights) ”[4]的产权视角来研究中国的土地流转,认为土地流转能够带来边际产出和交易收益[5],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6]。土地地权稳定可以增加投资,流转可以带来市场效益[7],例如土地流转频次较高的江浙一带,区位优势使得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经济作物较高的种植收益推动了当地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增强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活力,达到了配置土地资源效率的目标[8]。同样,也有学者把土地当作一种生产要素,将其视为一种普通商品,进而认为应当完全地自由流通。在他们看来,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形成农业生产的区域分工和产业分工,即区域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而土地流转的不畅阻碍了规模经营的实现[9]。一言以蔽之,上述有关对土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都有一个假定前提,即土地是在完备的信息透明的流转市场中进行的,且认为农户是一个独立的理性经济人,流转土地是一种理性行为。这种经济学的产权论视角暗含了进一步的判断,即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就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论什么形式的土地流转都是有益的,甚至包括资本所主导的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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