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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绘画创作引起的添附问题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 &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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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他人画板上作画,画到底归木板所有人还是画家? 这是一个添附问题。盖尤斯主张木板被添附于画,而保罗则主张画添附于木板。现代学者对已画之板争议的解读,主要是把它当成学派争议。在他们看来,萨宾派倾向于板主是因为保守,而普罗库鲁斯派倾向于画家是因为革新。对已画之板法律问题原始文献的研究表明,盖尤斯和保罗作出不同选择的原因,是他们依靠修辞学尤其是地方论,选择在不同的地方寻找支持其意见的论据。
【关键词】罗马法; 添附; 已画之板; 地方论; 萨宾派; 普罗库鲁斯派
引言:

【引言】帝政初期,罗马有萨宾派和普罗库鲁斯派,两派间存在的一些争议保留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至今仍有人在研究性的文献中假定所有这些争议有一个主要的基础( 哲学的、政治的、方法论的……等) ,[1]但从这种角度不可能解释两大学派的基础以及它们间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从新的角度观察问题,为两大学派间的争议找到一个新解释。我的出发点是,学派间的争议不能被理解为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争议。萨宾派诸学者的观点彼此间没有一条主线或联系,普罗库鲁斯派诸学者的观点也是如此。为证明此,我将研究每个争议以及在援引权威的过程中得到讨论的、萨宾派学者和普罗库鲁斯派学者用来支持自己主张的论据。如果我能证明他们通过运用修辞学尤其是地方论及其他方法找到了这些主张,没有一贯之道约束,此等争议就清楚了,而且两大学派的代表就每个单一的法律问题说明他们分别的主张也清楚了。法学家们就每个争议说明他们个人的理由,乃是因为这些导致争议的法律问题是具体的、实务性的。当然,也有一些争议与法学学派无关,《学说汇纂》中就收录了不少这样的争议。在我看来,在内容上,两大学派间的争议与其他争议没有区别。因而,需要检查是否法学家用来澄清其观点的论据也露出修辞学和地方论的迹象。应当指出的是,不仅学派间的争议,其他争议都可在执行律师业务方面找出它们的原因。这些原因要求根本改变对“罗马法学家”概念的解释。这样的法学家不再被看做抽象地研究法律的理论家,他们在对每个私法问题的正确解决方案体系化方面起领导作用。[2]相反,罗马的法学家要脚踏实地生活,首先要关注实务问题。①在本文中,我将聚焦于就“已画之板”( Tabula Picta) 展开的争议。在二手文献中,此等争议被说成是萨宾学派和普罗库鲁斯学派间的争议,但有关的研究显然不支持这一说法。因而,我将推定这一争议的发生与两大法学学派并存的背景无关。就这一争议而言,我支持这样的观点: 法学家运用地方论推理去加强其说明,争议因执业经验而发展。

作者:
荷兰]特莎·雷森
作者单位:
蒂尔堡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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