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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初探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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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的要素; 被遗忘权的行使条件;
【基金】 内蒙古社情民意调研中心立项课题:民族地区网络传播法制秩序构建研究——以内蒙古为例(SQ1307)
引言:

【引言】“棱镜门”揭示了美国政府为了监视、监听民众的通话和网络活动而借助电信公司和互联网公司收集、获取、存储和使用个人数据,并进行数据挖掘的计划。事件发生后,虽然美国政府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由进行申辩,但显然它的“棱镜”计划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美国的“棱镜”计划之所以能够实施下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数字化、网络技术和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大量高度私密化的信息可以轻易被保存于数字存储器中,形成数字化记忆,为情报部门、执法部门等公共机构获取这些信息提供了便捷条件。许多私营机构,如金融保险公司、教育医疗机构、电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基于营利和管理的需要,也在大量收集、存储和利用个人信息,而且公共机构往往通过私营机构来获取个人信息,以完善对所有人的数字化记忆。由于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易于获取、存储和应用,故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保护我们的权利及如何使个人信息被遗忘就成为网络时代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2012 年韩国在修订后的《信息通信网络的促进利用与信息保护法》中增加了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 欧盟委员会在2012 年1 月发布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中,提出增加一项新的权利即“被遗忘权”,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鉴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提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有必要在了解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被遗忘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基础上,深入认识、探讨“被遗忘权”,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借鉴和帮助。

作者:
彭支援
作者单位: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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