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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为视角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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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法欠缺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赔偿义务机关和审判人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缺乏现实的指引。以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为例,虽然最终精神损害赔偿以高达45万人民币的数额开创了历史先河,但对于这个结果,质疑的声音不绝于耳,主要集中在其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上。据此,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遵循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以国家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落实责任追偿机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国家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剖析; 重构;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04)
引言:

【引言】张辉、张高平叔侄俩原本是普通的大货车司机,2003年5月因涉嫌强奸杀害王某被刑事拘留,2004年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2013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二人最终无罪获释。同年5月,张氏叔侄得到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此备受关注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告一段落,然而围绕叔侄二人国家赔偿的争论仍在继续。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赔偿范围,但是赔偿标准不明确,从而使失去法律指引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举步维艰。

作者:
杨显滨;蒋玉凤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浙江庆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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