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首页 >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法律修辞与法律思维

法律修辞与法律思维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查看全文
摘要:
【摘要】法律修辞的主要工作是说服人,而没有正确的法律思维就不能够说服人。法律思维在三个方面推动法律修辞的发展: 法律思维中的本质分析法,有助于立法者制定出令人信服的法律和法官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法律思维中的法律方法拓展修辞的功能,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没有法律说话,却有法律方法说话,法律方法具有雄辩的说服力; 法律思维中的类比思维能够揭示出未知事物的真相,推定出一种事实,而事实胜于雄辩,故产生强大的说服力,因而类比思维既是科学的思维,又是辩说的修辞。法律修辞与法律思维休戚相关,提高法律修辞水平首先要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律修辞; 法律思维; 类比思维
引言:

【引言】作为高级动物是因为人具有思维能力,而语言是思维的载体,语言在思维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思维和语言休戚相关,思维质量决定着语言表述的质量,反过来语言表述的质量也影响着思维的质量。而修辞在语言中具有重要作用,修辞指“修饰文字词句,运用各种表现方式,使语言表达准确、鲜明而生动有力。”[1]1532 语言表达离不开修辞的助力,修辞的优劣使语言表达呈现出事半功倍和事倍功半的区别,好的修辞意味着言说者已先成功一半,差的修辞意味着言说者已先失败一半。修辞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兴起,是由于法学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在社会科学中,法律是最强调‘说理’的艺术,它和文学的‘言情’艺术构成了对修辞要求的两极,法学和文学是对修辞要求最高的社会科学学科。”[2]法律修辞主要工作是说服,因而也成了现代法律的说理方法。正如波斯纳所言: “说服意味着,既不收买也不强迫,要让某人在某个问题上接受你的看法。”[3]571 在一个专制的前法治社会,法律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修辞的说服工作无用武之地; 而现代法治社会,主权在民,根本出发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因此法律强制性的弱化和正当性的强化是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法律的正当化过程也就是一个说理的过程,而法律修辞通过说服工作向公民展现法律的道理,使公民心服口服地遵守法律。正是现代法律的新特点激活和复兴了法律修辞学,担负起法律正当化的说服说理工作的神圣使命。

作者:
聂长建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友情链接:万方数据库
建议采用IE 6.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