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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目前,我国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体系中还没有适用于旅游用地的方法,甚至没有对旅游用地作出明确的定义,旅游用地还没有作为一种单独的用地类型参与市场交易,其结果造成了旅游用地评价标准较为混乱,如:有些地方按照工业用途评估,地价偏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地方按照商业用途评估,地价偏高,制约了当地旅游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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