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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与信贷歧视—从会计稳健性的视角

会计研究
Accounting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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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本文以2001-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稳健性的角度,探讨了贷款方式和企业性质对银行监管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1)担保借款对稳健性的需求明显高于信用借款。(2)银行在事后风险控制过程中,信贷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具体表现为:在国有企业里,信用借款比例越高,企业稳健性越低;在非国有企业里,二者显著正相关。进一步地,结合货币政策的变动,研究发现该歧视行为主要体现在货币政策紧缩的年份。
【关键词】 会计稳健性; 货币政策; 信贷歧视;
【基金】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研究”(编号:2010221095)的资助
引言:

【引言】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偏小,银行借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主要地位,对经济的影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①。尽管我国银行业自2003 年股份制改革以来,在加强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以及硬化国有企业预算约束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银行与贷款企业共同的产权性质仍是目前特殊的制度背景( 吴军等,2009) 。在此背景下,银行往往在放贷过程中,偏爱国有企业,歧视民营企业。已有大量文献从获得贷款金额、贷款成本、贷款期限等方面证实了“信贷歧视”的存在( Brandt et al. ,2003; 江伟等,2006; 方军雄,2007; 陆正飞等,2009) ,但该歧视行为在贷款之后是否继续存在仍是一个开放性的话题。Jensen and Meckling ( 1976) 提出的代理理论构成了现代债务监督的理论基础,负债带来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要求企业盈余稳健则是解决该代理问题的重要途径( Watts,2003) 。银行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贷款人,是否要求企业会计稳健成为国内研究讨论的重点( 何贤杰等,2008; 徐昕等,2010; Chen et al. ,2010) ,他们发现银行对稳健性的需求受到借款期限、企业和银行产权性质的影响。但现有相关稳健性的研究忽视了债务合同的稳健性条款,对研究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 Beauty et al. ,2008) 。财务报告稳健性与债务契约中的稳健性条款可能存在两种关系,如果两者在解决代理问题过程中扮演类似的作用,那么二者是互相替代关系。另一种可能是,当两者在解决冲突时,存在各自相对的优势和劣势,那么他们应该呈现正相关关系。两者究竟是何种关系,经验证据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Beatty et al. ,2008; Wayne,2008) 。

作者:
程六兵;刘峰
作者单位: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厦门大学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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