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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制度模式选择及征税范围的确定

江西社会科学杂志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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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中国应当选择以个别财产税的形式征收房产税,这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也符合中国国情。房产税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企业纳税人和公共部门纳税人。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农民自用住房和公共部门住房都应征收房产税
【关键词】 房产税制度模式; 产权; 房产税征收范围;
引言:

【前言】房产税制度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多个因素。一是税制体系状况。税制结构、各税种之间的配置是影响房产税制度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二是中央税体系与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或非主体税种是否存在交叉,或者地方税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选择,都会直接影响到房产税制度模式的选择。三是产权形式。房屋的产权形式以及其他不动产(如土地)的产权形式限制了房产税制度模式的选择范围,因为不同产权形式的不动产是不宜合并在一起征税的。四是房产税税收目标的确定。究竟是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为房产税税收目标,还是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为房产税税收目标,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所作出的选择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所选择的房产税制度模式是不同的。发达国家倾向于将房产税纳入一般财产税(含净财富税)中课征,发展中国家倾向于以个别财产税形式课征房产税。五是征管水平。征管水平包括一般税收征管水平和房产税征管水平。征管水平的高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房产税制度模式。一般财产税(含净财富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高些,相对而言,以个别财产税形式征收的房产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低些。

作者:
任寿根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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