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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中文中,“法系”有“法的体系”、“法族”、“法的制度的类型”等含义。可以把这一词理解为“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勒内·达维德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曾言: 如果考察法律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法归类成“系”,就像宗教方面、语言学方面或自然科学方面一样,可以忽略次要的区别不去管它,而确认“系”的存在。法归类成系,简化为少数类型,则便于对当代世界各国法的介绍与理解。但关于怎样进行归类,从而应该承认哪些不同的法系,并无统一的意见。“法系”的概念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生物学上的实在性,使用它只是为了便于讲解,为了强调在各种法之间存在的相似之处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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