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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社会救助权,原称为社会救济权",因"社会救济"带有较强的慈善色彩,不能有效地反映社会救济制度的权利性质,各国逐渐废弃了"社会救济权"术语,改用"社会救助权"概念。社会救济是社会救助的初级形态,是社会救助的不完善阶段。从社会救济到社会救助体现了社会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立法意识的强化。社会救助是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社会需求的资金、实物或者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权则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有权要求国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社会需求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社会救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项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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