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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反垄断法的实施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经济主体对反垄断法的遵守、公共机构的反垄断法行政执行以及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①当前世界各国基本都确立了行政机关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和私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两种模式。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同样采取了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并行的二元模式。随着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的颁布,反垄断民事诉讼逐步走向正轨,并出现了华为公司诉IDC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北京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奇虎360 诉腾讯公司垄断民事纠纷案等具有确立反垄断司法认定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件。相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和民事责任认定做出的突破性探索,当前理论上对反垄断民事责任认定规则体系,尤其是实体性规则还缺乏系统性的建构。反垄断民事责任认定的实体性规则是否与民法民事责任相一致? 其构成要件与民法是否存在差异? 是否应遵循民法民事责任认定的逻辑? 各构成要件具体判断要素为何? 以上问题影响和决定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审理思路和民事责任的认定框架,对解决中国反垄断民事案件审理难、认定难、胜诉难现象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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