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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票交易中农民权利保障体系研究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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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民身份逐步发生了市场化转变。利用市场机制运行的地票交易制度对于农民增收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地票交易中确认和保护农民权利具有必要性。然而.目前我国在地票交易中确认农民市场主体资格和配置农民市场主体权利方面存在法律缺位。为了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应依法为农民建立多层次的权利保障体系。以土地发展权为初始范畴。以地票交易平等权、公平权、国家干预权为基本范畴,以地票交易平等参与权、公平交易权、公平分配权、司法救济权、宏观调控权、经济监管权为具体范畴,依法构建我国地票交易经济法范畴体系。
【关键词】地票交易;农民;市场主体;经济法范畴体系;土地发展权
引言:

【引言】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了适应并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在全社会出现了专业化分工。在农业生产领域,出现了职业化的农民。农民实现自给自足后。对于剩余农产品则需要进行市场交易.为其进一步进行农业生产和提高生活水平提供条件。在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分野现象,传统农民除了小范围的参与上述市场交易,绝大多数情况下忙碌于田间地头。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家开始逐步关注到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过程、公平分享现代化成果问题,在制度变迁中,农民身份逐步发生了市场化转变。破除制度挖掘的鸿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具有了应然性,赋予农民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的权益配置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经济法在实现城乡一体化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作用,涉农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交易活动因事关粮食安全、居住权等问题,对市场交易与宏观经济产生影响较大。现代社会中,农民身份已经发生了市场化转变,逐渐成为了经济法视野中的当然市场主体。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因为资本、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农民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需要经济法树立其实质正义的理念.对市场交易中的农民进行具体的倾斜的权利配置,身份发生市场化转向的农民符合经济法市场主体的特点。地票交易制度是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基础之上的制度创新,其在增加农民收益、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法律赋予地票交易中农民市场主体地位,针对实践中地票交易制度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构建多层次的权利保障体系实属必要。

作者:
李瑞雪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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