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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了适应并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在全社会出现了专业化分工。在农业生产领域,出现了职业化的农民。农民实现自给自足后。对于剩余农产品则需要进行市场交易.为其进一步进行农业生产和提高生活水平提供条件。在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分野现象,传统农民除了小范围的参与上述市场交易,绝大多数情况下忙碌于田间地头。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家开始逐步关注到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过程、公平分享现代化成果问题,在制度变迁中,农民身份逐步发生了市场化转变。破除制度挖掘的鸿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具有了应然性,赋予农民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的权益配置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经济法在实现城乡一体化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作用,涉农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交易活动因事关粮食安全、居住权等问题,对市场交易与宏观经济产生影响较大。现代社会中,农民身份已经发生了市场化转变,逐渐成为了经济法视野中的当然市场主体。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因为资本、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农民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需要经济法树立其实质正义的理念.对市场交易中的农民进行具体的倾斜的权利配置,身份发生市场化转向的农民符合经济法市场主体的特点。地票交易制度是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基础之上的制度创新,其在增加农民收益、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法律赋予地票交易中农民市场主体地位,针对实践中地票交易制度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构建多层次的权利保障体系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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