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言】从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的角度来讲,可再生能源发电将是电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出路,但是在其替代传统发电能源的初期,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经济角度考虑,其都无法直接参与商业化的市场竞争,因此,其发展需要政府制定倾向性的产业政策和激励机制[1],价格保障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使可再生能源实现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在一定时期内有必要实施政府定价机制,应用最广泛的定价机制之一就是固定电价制度( Feed - in Tariff Program) [2],其本质上就是通过签订长期收购合同的方式,以固定的价格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那里购买电力,以此促进可再生能源获得持续的投资和开发。政府在实施该制度时可能会引发关于国民待遇和补贴问题的贸易争端,日本、欧盟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产业案件( 简称“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 就是此类贸易争端的典型代表,其涉案措施中的“最低当地成分要求”可能对进口产品造成歧视待遇,并有授予进口替代补贴的嫌疑。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上诉机构于2013 年发布了上述案件的裁决报告①,就所涉WTO 规则做出了解读。此案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而实施的固定电价制度是否构成禁止性补贴。上诉机构报告中认定本案的涉案措施中的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是就其是否构成补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依然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尽管如此,该裁决报告中体现出的分析思路依然对后续的类似争端有参考价值,例如,正处在磋商阶段的中国诉欧盟可再生能源产业措施案,涉案措施同样也是固定电价制度,申诉请求依据的WTO 规则也与本案类似②,同时,这也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政策的制定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将透过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解读WTO补贴规则对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的定性。第一部分对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的概念分类作简单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绍WTO 框架下的相关补贴规则和实践,第三部分解读本案如何认定固定电价制度的补贴属性,在此基础上最后一部分将反思WTO 可再生能源补贴规则以及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制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