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首页 >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规制逾期举证行为的程序设计

规制逾期举证行为的程序设计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查看全文
摘要:
【摘要】 逾期举证行为对民事诉讼的进行有重大影响,当事人逾期举证会导致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证据突袭、影响实体公正等恶劣后果。新民诉法对逾期举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逾期举证当事人的三种规制方式,这对于规制此类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有规定较为简单,不能满足实际案件处理需要。因此,可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对规制逾期举证行为进行程序设计,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关键词】 逾期举证; 法官释明权; 证据交换; 证据失权;
引言:

【引言】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法领域做了较大修改,其中不乏对举证时限的新规定。举证时限制度对于证据法而言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都能进行质证,会出现当事人通过选择抛出证据的时间来控制诉讼,拖延诉讼,“不打一审打二审”、“不打二审打再审”,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1],造成诉讼任何阶段均可提出证据导致的诉讼延迟。而断然拒绝逾期证据又明显难以达至实体公正,使法官面临明知案件事实存有重大疑点而定案的尴尬处境。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程度不同,举证能力也就不同,如果不加考量地“一刀切”,只会使不知如何诉讼的普通民众在诉讼中得不到有效保护,难以实现实质正义。因而,有必要对逾期举证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作者:
彭幸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友情链接:万方数据库
建议采用IE 6.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