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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法领域做了较大修改,其中不乏对举证时限的新规定。举证时限制度对于证据法而言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都能进行质证,会出现当事人通过选择抛出证据的时间来控制诉讼,拖延诉讼,“不打一审打二审”、“不打二审打再审”,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1],造成诉讼任何阶段均可提出证据导致的诉讼延迟。而断然拒绝逾期证据又明显难以达至实体公正,使法官面临明知案件事实存有重大疑点而定案的尴尬处境。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程度不同,举证能力也就不同,如果不加考量地“一刀切”,只会使不知如何诉讼的普通民众在诉讼中得不到有效保护,难以实现实质正义。因而,有必要对逾期举证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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