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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问题研究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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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而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也不一。因此,对混合主体共同贪污问题进行正确定性,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及身份的连带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主体部分及时空条件方面具有构成贪污罪共同正犯的可能性。同时,混合主体共同贪污行为特殊性在于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具有分别定罪量刑情形,结合以上两点,可以明晰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与盗窃罪、贪污罪犯罪圈的对应关系。
【关键词】 混合主体;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
引言:

【引言】我国《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依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可知,混合主体贪污中的“混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混合。由于贪污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因此对于这种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的定性问题在理论上存在很多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处理也不统一,这不利于法律公平。为了厘清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定性问题,笔者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犯的共同犯罪、共同正犯以及具体定性上进行分析,并希望对此类犯罪定罪提出建议。

作者:
李希慧;周文文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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