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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代表性”是民主场域下人民间接参与的具象表征,在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它将一直运行于民主的实践之中。“代表性”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道路下的必然选择,更是今后政改进路的应然选择。“代表性”随着代表制的建构而自发生成,它有着丰富的内涵,其话语叙述也更为广泛。“代表性”的出场,促进了民主形式的多元发展,更促进了治理范式的革命。“代表性”绝不囿于“代表”与“被代表”(意指“选民”,下同。)的政治博弈,更有着“代表”与“被代表”价值诉求的趋同。显然,“代表”与“被代表”有着辩证的统一,二者间存在权利的让渡与集中,也存在着信任和尊重。在现有民主机制下,无论是“代表”,还是“被代表”,二者间博弈的最终,常常处于政治平衡的状态,而任何一方的偏重,皆会导致政治权威的削弱及对“代表性”信任的丧失。尽管“代表性”有着厚重的历史积淀,更有着当代政治理论与民主实践的探索,但仍存在诸多的困惑。当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举隅,对“代表性”的深度探究,对其困惑的充分挖掘,为“代表性”的趋于完善及重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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