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言】各国继承法为了尊重继承人的人格独立,同时也考虑到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一般不会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而且还可能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故规定继承人可放弃( 或称抛弃) 继承权,以此作为概括、限定继承的补充,我国也不例外。但由于我国现有继承法有关条文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理论界、司法界对一些规定有不同理解,形成了争议。所以有必要对继承权放弃效力进行探讨,以完善我国放弃继承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