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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信托制度被誉为英国衡平法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部分,凭借着形式多样性和适用灵活性的优势,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处理财产权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移植和借鉴。我国虽然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是并未引入英美信托法律制度中的归复信托等方式。事实上,归复信托正是信托制度高度弹性和灵活多样性的典型体现之一,更有学者认为“归复信托制度恰恰最能体现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 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注重意图而不注重形式( 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 ’等原则的基本精神”[1]2。同时,归复信托制度也能够为现实生活中许多棘手的财产权纠纷提供新的解决方法和救济途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希望通过研究归复信托制度的内涵及其适用,为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创新和财产权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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