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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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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我国最成功的改革在农村,成功在于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权的确认,它是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想的实现: 集体的所有权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行使,体现为公有制; 具体占有、使用或消费时,所有权平等地落实到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身上,体现为个人所有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市化的进程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已变得不适宜分散经营,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同时将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集体,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一切商业用地都不应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财政”实际是对农民土地财产和稳定收益的掠夺,必须立即停止。要接受和认同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坚持农村土地公共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确认农民个人真实的土地所有权,允许他们以抵押、出租或入股的方式,参与土地的规模经营或高效开发利用,以分享收益; 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农民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严格执法,适时调整土地权属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土地使用效益。
【关键词】新型城市化; 农业现代化; 土地所有制; 土地市场; 个人所有制
引言:

【引言】2013 年4 月9 日,徐鸣副省长在《新华日报》发表文章,说农民有了土地,我国农业现代化才有希望。他调查了常熟市一位承包经营了200 多亩土地,一年稻麦两熟净收入达20 多万元的农民,其进城打工的儿子一年收入才5 万元,问他为什么不回家帮父亲种地,回答说地不是自己的,说没就没了,如果地是自己的了,不挣钱也会回来种。由此徐鸣认为,只有确认承包地的物权属性,让农民耕种并且可用以抵押、可有偿出租,才是真正的耕者有其田,才能吸引文化素质高的青年成为职业农民,改变目前江苏种地农民平均年龄58. 6岁、文化程度初中,而且大部分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的现状,实现农业现代化。笔者认为,他的这番感言触及了我国土地所有制这个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不仅是农业现代化,而且包括在新型城镇化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都只有把这个核心问题解决好,才能真正取得突破,改变农村工作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作者:
孔陆泉
作者单位: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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