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言】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讨论中,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无疑是最重要的主题之一。一般而言,从思想史的角度,对两者关系的厘定相继有两个不同的版本。在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传统中,合法性以正当性为前提和基础。无论这种正当性表现为古代世界的逻各斯还是中古世界的神意,抑或近代世界的个人理性,对合法性的界定都被认为离不开正当性这个必不可少的相关要素。在祛魅化的现代世界,随着形而上自然法的失坠,正当性则落脚于法律,以合法性为标准、典范和呈现形态。按照韦伯的经典论述,世界祛魅化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成为政治正当性的理想类型。其实,准确来讲,在现代世界,与其说合法性是正当性的类型或变体,不如说合法性取代了正当性,从而彼此形成一对看似无法调和的范畴。这是因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首先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证性,“合法而不正当”实属实证法律之内在逻辑预设。“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与坏是另一回事;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它是否符合某一假设的标准是另一个问题; 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就是法,即便我们恰巧不喜欢它。”[1]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人物约翰·奥斯丁曾如是说。自19 世纪以来,以自然法对手面目出现的法律实证主义其兴盛绝非偶然,它印证了韦伯对现代性的诊断,折射出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悖离。因此,合法性与正当性在现代语境下呈现出显著的冲突对立关系。质言之,在这种关系下,合法性要求在逻辑上预设了对正当性的妥协。然而,对上述这个较为普遍的看法,当代著名法哲学家与政治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却坚决予以拒斥。在他后期的作品《身披法袍的正义》和《刺猬正义》里,德沃金都不时透露和强调,合法性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即合法性价值,本身就属于政治道德的一部分,其与正当性并行不悖且结为一体[2]37。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