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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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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 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 和受益者( 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 ,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 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 和贡献者( 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 受益者补偿; 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 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 法律关系主体
引言:

【引言】近年来,我国流域生态安全问题频发,一些地方尝试引入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以弥补政府单方面投入生态恢复性建设的局限。然而,一方面,由于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及其主体缺乏实践角度的充分了解和法理角度的准确认识,各地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差异很大,相关授权甚至和上位法相冲突; 另一方面,囿于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缺失、产权交易市场未建立的现状,通过市场渠道进行流域生态补偿的条件尚不具备。鉴于此,本文拟以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为研究对象,明晰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及其主体,以期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及制度价值的实现提供理论基础。

作者:
成红;孙良琪
作者单位:
河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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