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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我国流域生态安全问题频发,一些地方尝试引入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以弥补政府单方面投入生态恢复性建设的局限。然而,一方面,由于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及其主体缺乏实践角度的充分了解和法理角度的准确认识,各地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差异很大,相关授权甚至和上位法相冲突; 另一方面,囿于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缺失、产权交易市场未建立的现状,通过市场渠道进行流域生态补偿的条件尚不具备。鉴于此,本文拟以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为研究对象,明晰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及其主体,以期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及制度价值的实现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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