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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布局中的重要一环,成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2 年6 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并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自2012 年8 月1 日起实施。该条例第2 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同时,该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等[1]。这是国内首部有关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中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气候资源归属的争论。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网友就感叹道: 以后晒个太阳喝个西北风什么的,都要交税了。大多数社会舆论表示明确反对,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违宪,而且属于典型的政府寻租行为。这个问题也引起了相关学者的讨论,相关的文章有: 张璐《气候资源国家所有之辩》; 何书中《气候资源国家所有的合法性质疑———兼评< 黑龙江省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 曹明德《论气候资源的属性及其法律保护》; 庄敬华《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非我国独创》;于文轩《设立气候资源所有权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侯佳儒《气候资源国有化: 法律上的“不可能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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