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首页 >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负外部性视野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负外部性视野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查看全文
摘要:
【摘要】针对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有效的约束机制引导开发利用者遵循科学规律,防止无序地、过度地开发利用,并保证自然资源之上所负载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并不代表任何自然资源都宜设定为国有,设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是公共性、稀缺性和利用过程中外部性影响很大或明显感知。黑龙江省相关立法规定的气候资源不具备稀缺性,同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可以通过环境自身容量解决,无需设定国有,属于共用物。
【关键词】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共用物
引言:

【引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布局中的重要一环,成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2 年6 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并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自2012 年8 月1 日起实施。该条例第2 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同时,该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等[1]。这是国内首部有关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中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气候资源归属的争论。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网友就感叹道: 以后晒个太阳喝个西北风什么的,都要交税了。大多数社会舆论表示明确反对,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违宪,而且属于典型的政府寻租行为。这个问题也引起了相关学者的讨论,相关的文章有: 张璐《气候资源国家所有之辩》; 何书中《气候资源国家所有的合法性质疑———兼评< 黑龙江省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 曹明德《论气候资源的属性及其法律保护》; 庄敬华《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非我国独创》;于文轩《设立气候资源所有权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侯佳儒《气候资源国有化: 法律上的“不可能任务”》等。

作者:
徐军;王薇薇
作者单位:
河海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友情链接:万方数据库
建议采用IE 6.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