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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主体利益保护的平衡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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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刑事司法中存在国家、被害人、犯罪人三方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报应性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秩序的破坏,被害人不具有独立的利益,主张在保障犯罪人利益基础上通过对犯罪人责任的追究实现对国家、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恢复性司法是对报应性司法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不足的矫正,该制度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利益的保护。我国恢复性司法具体制度中,有些制度存在忽视国家利益、偏重受害人和犯罪人利益保护的情况。刑事司法应该在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犯罪人利益保护中寻求平衡,不能忽视任何一方利益的存在。
【关键词】刑事司法;报应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利益平衡
引言:

【引言】每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利益主体,享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就在于协调这种利益关系,使之趋向平衡,就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的“正义就是使人各得其所”。“‘利益’就其语意来说是指‘好处’”[1]265。在利益的链条中,忽视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会导致公正的缺失,最终影响所有参与方的利益。在刑事司法领域,对犯罪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会在国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利益的博弈,每一方都想获得更多的利益,此时法律的宗旨就是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

作者:
张继伟;郭辉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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