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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纵向划分的立法思考

湖南社会科学杂志
Hunan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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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目前我国税权纵向划分仍基本停留在行政性操作层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为弥补这一重大缺陷,应修改《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为税权的纵向划分消除法律障碍并提供原则性指导,而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对税权的纵向划分进行具体规定。
【关键词】 税权纵向划分; 税收法定; 税收基本法;
引言:

【引言】作为特定的税法范畴, 一方面, 税权具有法定性, 须为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设定。但税权的法定性并不排除在一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授权由其他立法机关对其进行规定。另一方面, 税权具有国家专属性, 税权的权力主体总是国家, 国家作为权力主体具有惟一性和统一性, 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职能部门, 它们拥有国家授予的征税职权。但是税权的国家专属性并不否认在税权具体实现时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纵向划分。从税权的内容即具体权能来看, 税收的开征、停征、调整、管理和税金的缴库是税权统一的不可缺少的权能, 税权的这些权能决定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权实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权, 是一种经济调控权。完全的税权意味着税收要素的确定权, 意味着税收结构和税收规模的选择权, 更意味着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和经济运行的调控。所以, 税权的纵向划分实际上就是资源配置权、经济调控权的纵向划分, 它既涉及到地方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又涉及到中央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直接关系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 是税收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者:
徐孟洲;周俊鹏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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