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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作为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 马克思深入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 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出发, 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做出了深刻批判, 并预测未来社会将是以“ 自由人的联合体” 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在他的著作中, “ 自由人的联合体” , 是“ 以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来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生产条件, 是“ 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很显然, 马克思将“ 自由人的联合体”归结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这一个人所有制存在的前提不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 而是由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然而, “ 社会占有” 与“ 个人所有”很显然是一个悖论, 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 水火不容” , 怎能划并到一起呢? 针对此问题, 学术界展开了长时间的讨论, 各类观点莫衷一是。本文无意花费笔墨对各种观点进行回顾, 而是回归到更为基础的产权层面, 从一个新的视角尝试对此悖论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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