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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履行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行为,是“应然”的价值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 修正) 》(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72 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 修正) 》(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第60 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刑诉法都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直接面临的困难与风险,特别是身在外地的证人。现实的问题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使证人不得不面对种种个人价值的“亦然”选择,最普遍的做法是以笔录的方式“代替”出庭,使得本应双方共同质询的证言成了一家之言,难辨真伪,有的则直接选择拒绝作证。据统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5%[1]。证人不出庭,案件情况难以得到全面呈现,司法公正难以保障,而远程作证,正集合了快捷、方便、成本低等特点,既能够使庭审中各方权利得到最大保障,又能够使证人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远程作证是提高证人出庭率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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