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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如何实现各流域的综合治理,彻底改变流域管理职能分割、职权分散行使的状态,是目前中国流域管理面临的大问题。2002 年的《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为中国江河管理体制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此引导下, 2003 年以来,各大江河管理系统纷纷搭建流域管理协商制度,如海河流域的《海河流域水协作宣言》、珠江流域的泛珠水事协作机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会议制度等。然而,尽管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相结合已经被确定为中国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如何结合,以谁为主谁为辅,当前法律体系缺乏规定与引导。因此,新《水法》出台以来,关于如何理顺流域管理和区域行政管理的关系,已作为水利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被积极探索。2010 年,《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2010 - 2030年) 》明确中国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1 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权责分明、协调有力、运行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在中央精神的引导下,各江河流域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管理体制。从实践看,不论从地域特色、制度探索,还是从意义与影响来看,有三种改革模式更具代表性: 一是以区域协调为主,流域管理为辅的珠江管理体制改革; 二是以流域管理为主,区域行政管理为辅的辽河管理体制改革; 三是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并重的长江管理体制改革。文章试图通过对三种改革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深入了解中国江河流域管理体制发展的最新动态与主要趋势,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支持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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