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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科技进步,我国获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断增加,但长期以来我国发明专利的平均有效率一直相对偏低,很多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后没有得到很好利用,甚而最终为专利权人放弃。国外一些学者将此种不能带来收益的专利形象的称为“沉睡专利”( Sleeping Patent) 。国内一些专利治理的研究文献已经较早使用“沉睡专利”一词,但尚无就这一概念对应内涵的明确界定。如果简单的“顾名思义”,就此认为沉睡专利系专利权人不使用的专利,则未免过于宽泛,且未结合知识产权( 专利) 的固有特性———其使用包含积极开发与消极利用两类。同时,“使用”一词容易与民法所对应的“使用”( 指权能) 相互混淆,有将权利人自己实施以外的许可、出资、质押、信托等行为排除在外之嫌。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商复合的理念,对“沉睡专利”加以明确界定,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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