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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民间金融是尚未完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在自然人、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活动,是资金来源于民间又运用于民间的借贷活动。正规金融是指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正式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的资金通融。民间金融的信贷活动不仅缓解了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重要的融资支持,也对我国经济结构、投融资结构调整以及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管理部门不断出台政策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非公36条”和“新36条”中分别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及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提议;央行2005年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5个地区开始局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银监会于2006~2007年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重要文件,并于2009年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2011年,央行为民间借贷定调,承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将温州设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改革任务包括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等12项。史晋川等认为,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在原有金融体制外发展民营性质的金融业对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深化具有战略性意义。姜旭朝和丁昌锋指出,民间金融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其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林毅夫和孙希芳认为,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很少能提供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和担保,而非正规金融在收集中小企业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因此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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