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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民大规模向城市流动,造成农村常住人口的减少及空心村问题的出现; 另一方面,随着农民收入水平及消费能力的提高,农民新建住房及到城镇买房现象迅速增加,带来土地资源浪费及建设用地扩大的问题。学界围绕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体制等话题做出的诸多深入探讨中,农村宅基地性质或者少人问津,或者被泛泛而论、一笔带过,立论基础的薄弱带来逻辑论述的似是而非及理论与现实的脱节。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研究中,刘俊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生存保障性、物权性、可转让性、有期限性等特点,允许农村住宅自由交易利大于弊,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应该重构宅基地权利体系。高圣平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现行的宅基地制度根植于计划经济时代,影响了宅基地作为私法上的物权属性,应该予以改革。韩康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公共产品和保障性产品,在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安排下是合理的; 但是,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再继续维持农村宅基地的非商品化、非资本化,将损害农民的财产权利。一些学者从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宏观经济结构的角度说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如温铁军认为,在人地关系紧张且人口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土地( 包括宅基地) 对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功能已经远大于其作为生产资料的功能。贺雪峰认为,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模式下,农村宅基地具有较强的生产生活功能,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既不同于农村耕地,也不同于城市土地。孟勤国则认为,农村宅基地是稀缺性生活必需品,其性质犹如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流通含义,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会带来社会动荡。已有研究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是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发展战略的角度说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多是宏观判断,缺少微观论证,且制度主义和法条主义倾向太重,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去较远。二是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农村宅基地性质表现多样,以点代面或抽象讨论,难以说明其科学内涵。三是多数研究讨论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利用及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对一般农村社会中的宅基地利用形态考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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