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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成员异质性的农民股份合作社收益分配研究—双边专用性投资的视角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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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通过对我国新型农民股份合作社制度的特征分析,指出合作社中存在外部投资者与农户的双边专用性投资。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了为保证合作社的合作行为,在双边专用性投资下,各方可接受的收益分配范围。在此基础上,利用合作博弈,从侧重于效率与公平的不同视角,构建了基于各方专用性投资水平的修正Shapley 值法与核仁法两种收益分配方案,并根据合作社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提出了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案选择。结合我国农民股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三个典型案例,分析合作社中各参与方的专用性投资、收益分配的变化。最后提出发展我国农民股份合作社时,提高各方股份投资、专用性投资水平、合理分配各方收益的政策和方法。
【关键词】农民股份合作社; 收益分配; 双边专用性投资; 合作博弈; 生命周期
引言:

【引言】随着我国合作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传统合作社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互助性经济联合已经不能够满足农民及外部市场的需求,一种以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股份合作社逐渐兴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统计,截至2012 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68. 9 万家,预计到2015 年,合作社数量将达到90 万家。在2012年6 月份颁布的《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越来越多的专业合作社从简单的技术、信息服务向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服务延伸,由产前产中服务向产后的包装、储藏、加工、流通服务拓展,有的还开始兴办内部信用合作业务。新型股份合作社是对传统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它是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并吸收股份制在要素配置和效率方面的优势而形成的经济组织( 李瑞芬等, 2004) 。[1]与传统合作社相比,农民股份合作社最大的特点即在保证农民占主体的条件下,股份来源逐步多样化。农民股份合作社吸引了多方外部涉农投资者参股合作社,包括供销社、农技部门、基层组织、龙头企业、运销大户、生产大户等,他们以各自的优势资源进入合作社,这些资源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专用性投资的性质,如龙头企业以资本资源、人力资源、设备资源等进入合作社; 供销社以资本资源、品牌资源等进入合作社; 农技部门以技术资源、专利资源等进入合作社; 运销企业以营销渠道资源等进入合作社。双边专用性投资是为了交易双方维护合作关系而共同投入的互补性战略资源,这些资源仅用于该交易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交易终止,资源的价值就会大幅降低。与单边专用性投资相比,双边或多边专用性投资可以导致“互相抵押”的情况,即双边“锁定”,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单边“套牢”问题,并导致契约双方或多方的相互监督。

作者:
刘自敏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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