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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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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游戏所引发的青少年法律意识偏差和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凸显。过度参与网络游戏容易导致青少年模糊现实生活中的规则意识,动摇规则的权威性和确定性;疏离于现实,弱化青少年的社会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利于形成健康积极的法律意识。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表现为在犯罪类型上,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财产型犯罪增加;在行为方式上,受网络游戏影响的暴力型犯罪率上升;在犯罪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因为玩网络游戏而形成的结伙型犯罪数量上升。笔者主要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探究当下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法律意识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以期理论与实务各界对网络游戏因素给予高度关注,在积极预控由网络游戏引发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考量下严格规制网络游戏,有效培育青少年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正确上网、合理参与网络游戏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关键词】网络游戏;青少年法律意识;青少年犯罪;实证研究
引言:

【引言】根据荷兰学者胡伊青加的界定,“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愿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游戏以自身为目的而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对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网络游戏,(MassivelyMultiplayer Online Role-Playing Games,简称MMORPG),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一定的文化内涵为核心的新型休闲娱乐方式[1]。关于网络游戏的通常界定是指“利用传输控制/网络协议(TCP/IP),以因特网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它以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为物质载体,以游戏制作者选定的文化为背景,以游戏玩家为受体,依靠数字化等手段,在虚拟的空间传播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2]从广义上看,网络游戏分为游戏平台型和虚拟世界型两类。所谓游戏平台型就是单机游戏,是因为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的游戏类型。而虚拟世界型则是由游戏公司的服务器来提供游戏,而玩家们则是由公司提供的客户端来连上服务器进行游戏,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游戏。这类游戏的特征是玩家都会有一个虚拟身份,而不必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与其他玩家进行沟通。近两年来,出现在社交平台上的新游戏形式———社交类游戏在短时间内迅速普及。其中的“农场游戏”用户量最多,玩家数量已经突破了一亿[3],形成一个新的网络游戏类型。

作者:
刘亚娜;胡悦;郭虹
作者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伊犁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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