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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共和时期的阶级斗争与反高利贷立法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 &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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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古罗马共和时期,反高利贷是贵族与平民之间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民的诉求首先表现为解放因未清偿债务而沦为债务奴隶的债务人,后来平民对违反利率限制的高利贷者享有拘禁之诉的诉权,而后者要承担四倍罚金的惩罚。斗争的双方认为,求助于法律是平衡彼此利益的唯一理想途径。《十二表法》规定了利率不得超过1 /12,公元前357 年颁布的《杜伊流斯和梅奈纽斯平民会决议》重申了《十二表法》的规定,公元前347 年的平民会决议把允许的最高利率降低了一半,后来的《格努求斯平民会决议》完全禁止利息,这些法律大部分是平民自己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公法。
【关键词】古罗马; 共和时期; 阶级斗争; 反高利贷
引言:

【引言】在古代历史编纂学中,自公元前494 年第一次平民撤离开始,债务问题就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交织在一起。与土地问题一样,债务问题因经常在原始文献中出现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①虽然平民的诉求和要求不止一次地被纳入既有的法律框架和由此产生的“屈从形式”,但隐藏在文学性原始文献术语中的平民的诉求并没有被准确地发现,这导致了在法律层面上准确讨论平民债务问题的困难。②对此,我认为区分两种不同的面向是有益的。一方面是早期市民法允许作为“债权人”的家父防止其债权不被满足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担保、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适于维持债务关系形式的法律规定。事实上,这两个面向在现实中可能是相互影响的。根据原始文献,第一种面向的法律方案可以追溯至债务口约是毋庸置疑的。① 事实上,它要求作为贷方的家父对债务奴隶的人身采用某种限制“形式”②,这是一种实现屈从于其他家父权之功能的法律工具。债务口约和拘禁的关系、债务奴隶和受判处者以及被裁交原告者地位之间的关系使画面变得更加复杂。③ 这再次突出了文学性原始文献中的法律术语问题。④ 此外,这些术语记载着平民围绕限制借贷利息⑤的斗争,尤其是斗争的工具———法律和平民保民官。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重新评估塔西佗《编年史》记载的可靠性,而他的记载几乎是历史编纂学在该问题上的结论,[1]并且得到了其他原始文献的佐证。

作者:
[意大利]里卡尔多·卡尔迪里
作者单位:
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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