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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语言”的观念与“乱语”的诠释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 &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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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维特根斯坦、乔姆斯基、戴维森等人曾先后基于不同理由对“一门语言”的观念提出质疑。戴维森认为,约定论语言观对语言能力的描述需要遵循三条基本原则,这三条原则与人们对“乱语”现象的成功诠释不相容。约定论语言观不能解释“乱语”的成功诠释; 共享的语言知识对于成功诠释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如果认为一门语言是语言交流实践中双方必须共享的一个受制于约定的规则系统,那么,交流的成功( 尤其是对乱语的成功诠释) 就表明没有这种意义上的“一门语言”。从这个立足点重构的戴维森论证,既可以避免达米特和巴昂的解读缺陷,又能保留戴维森语言哲学的一些重要洞见。
【关键词】“一门语言”; “乱语”; 戴维森
引言:

【引言】平常,人们很自然地说: “方先生‘懂几门语言’( 或者‘知道几门语言’‘掌握几门语言’) 。”这一说法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为绝大多数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所接受。不管他们是基于乔姆斯基所说的E-语言观念还是I-语言观念①,“一门语言”通常都被认定为是一个合法概念,“掌握一门语言”这个说法也被认为是有意义的。以达米特和乔姆斯基为例。在他们看来,设若有两个人在成功交流,则两个对话者有一点共同之处: 他们都掌握了一门语言,都知道如何使用这门语言。进而,为解释说话者的语言能力,乔姆斯基会认为,他们大脑专司语言的机能( language faculty) 处于同样知道语言知识的成熟状态,装备了同样的内部装置。达米特则会认为,他们对同一个意义理论具有隐知识,更具体地说,他们都知道满足组合性要求的意义理论的公理以及相应的语力理论。[1]质疑“一门语言”的观念对当代语言哲学家而言不是新鲜事。作为一种复杂的人类经验现象,我们还不知道如何划定一门语言的范围以及如何对语言进行个体化。在批评E-语言观念的时候,乔姆斯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这一语言观念无法提供区分性标准以区分不同的语言。特别是考虑到这种情况: 汉语中某些方言之间的差异可能远远大于欧洲一些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

作者:
刘小涛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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