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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商务部共发布了20起附加限制条件批准的案例,其中有5起涉及外资纵向并购①。三菱丽阳—璐彩特并购案件是我国反垄断正式实施以来,第一个附加条件批准的纵向并购案。商务部认为,从纵向市场来看,交易完成后,三菱丽阳公司凭借在上游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在随后的通用—德尔福收购案件中,商务部也表示了对集中可能会影响德尔福对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供货量以及通用汽车可能会减少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的需求反竞争效果的担忧。从这些案件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商务部在竞争分析时非常关注纵向兼并厂商会实施市场封锁,不利于竞争。在纵向兼并的经典文献中,Salinger② 指出在一定条件下,纵向并购可能会提高最终产品价格,因而是不利于竞争的。但Salinger模型中没有解释企业为什么会实施兼并,也没有说明兼并厂商为什么实施市场封锁。Ordover,Saloner&Salop③ 对市场封锁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该模型的主要观点是在没有效率改进的条件下,纵向并购可以提高上游投入品和下游产品价格,在特定条件下纵向并购对福利的影响是负面的。而Riordon&Salop④ 却认为,市场封锁既不是判定纵向兼并反竞争效应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可以看出对于纵向兼并企业是否会实施封锁及其反竞争效应,依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在竞争评估中,外资纵向兼并国内企业与国内企业间纵向兼并基本是相同的。其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竞争评估的总福利标准。此外由于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我国政府往往会通过产业政策干预经济。为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相对于外资纵向并购国内企业,政府更愿意推动国内企业间纵向并购。然而在经济转型期,竞争政策会逐步成为我国的基础性经济政策,政府制定其他政策必须考虑是否符合竞争政策①。鼓励国内企业间纵向兼并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是否一致,至今尚未有学者进行深入地探讨。本文拟以研究外资纵向兼并国内企业的竞争效果评估为切入点,探讨外资纵向兼并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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