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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产业的“寓教于乐”特征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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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审美教育被普遍认为是艺术的一项重要社会功能。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艺术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的产业化转变,如何协调艺术产业中艺术、审美、功利或市场经济效益之间的复杂关系,已经成为新时期审美教育的重要课题。通过对艺术产业中审美与功利、功利与经济、经济与审美之间独特性和复杂性关系的分析,作者重新分析比较了艺术产业和艺术事业中“寓教于乐”的差异性与一致性,指出“喜闻乐见”是实现艺术产业“寓教于乐”文化功能的有效途径,重塑“喜闻乐见”是艺术产业中“寓教于乐”的目标,由此可以追溯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文化事业的艺术产业发展之直接目的和终极目标。
【关键词】艺术产业; 寓教于乐; 艺术; 审美; 功利
引言:

【引言】艺术的教育功能自古就受到高度重视。在中国,孔子以仁学为基础的“成于乐”和“游于艺”的艺术观,将艺术看作是造就“仁人”的重要途径。在西方,柏拉图“理想国”建构的重大使命之一便是国家保卫者或统治者自身的教养,这是西方所谓人性教养或教化( paideia) 的理论滥觞。而且,柏拉图认为,教化首先要解决的是诗和艺术在这种教育中的地位和功能问题。由于艺术的审美功能是艺术自身最本质的功能,艺术的认识功能和道德教育等功能都要通过审美功能才得以实现,所以,如何把价值( 真与善) 教育功能“寓于”审美娱乐之中,就被普遍认为是发挥文艺之社会教育作用的重要途径。古罗马的贺拉斯较早地在其《诗艺》中揭示了“诗”所具备的功用和娱乐双重功能,即所谓的“寓教于乐”功能。“教”指文艺的思想品德教育,“乐”指文艺作品通过其艺术表现形式在表达特定文学艺术内涵和情感取向时所产生的审美娱乐效应。贺拉斯“寓教于乐”的文艺观影响深远,“教”与“乐”在文艺作品中的高度契合和统一至今仍是衡量优秀艺术作品的基本标准,也是开展审美教育的不二法门。中国现代著名教育家蔡元培也曾提出“以美育代宗教”的著名论断,提倡通过美育来开拓现代中国社会———作为一个无国教而重伦理道德的“道德文明古国”———重建社会教养文化的新路,主张通过讲授美学、艺术和艺术史等课程,甚至亲手创建成立北京大学画法研究会、音乐研究会、书法研究社等机构来致力于艺术教育亦即美育的高等教育体制建设。这不仅对20 世纪早期中国现代教育和新文化运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也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一项具有文化战略意义的创新之举。

作者:
李艳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中国画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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