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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02年,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保护”,自此,如何界定“弱势群体”并给予其保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成为社会学界以及法学界研究的重要对象。中国语境中的“弱势群体”,与西方社会学、政治学中所称的“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 groups)或“脆弱群体”(vulnerable groups)并不完全等同。“劣势群体”,是相对应于“优势群体”(advantagedgroups)而言的概念,主要指由于社会结构性因素和制度性安排而造成生活机会、工作机会以及社会权利分配中长时期的系统性的不公平待遇与劣势地位的群体,且这一劣势地位导致其在生活水准以及权利状况上普遍低于一般民众,如劳工、难民、少数民族等①。“脆弱群体”,则是指由于身体健康有缺陷或者行为能力上的限制,致使其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缺乏生活机会而造成的依赖性人群,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丧亲或父母丧失资格的儿童②。而现时中国所称的“弱势群体”,无论在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抑或在中国社会对该名词的普遍使用与理解中,都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既包括“劣势群体”,也涵盖“脆弱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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