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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能源法之性与属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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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国际能源法以国际能源合作为核心,以新型国际能源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条约和合同为主要调整手段,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在能源领域的新内容,既拓展了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应用领域,又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与体系。将国际能源法简单地归为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或新设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显然是囿于对大国际公法的偏爱或对于国际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法学学科的漠视。国际能源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经济性、国际性、综合性及调整手段的法律性等主要特征,充分证明其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新分支。
【关键词】国际能源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能源合作
引言:

【引言】法律供给不仅受既存法律制度约束,也受法律效用、法律的生产要素、法律意识和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①。国际能源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同样遵循着这样的规律。1859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打出了“世界第一口油井”,由于石油的有限性及其赋存的不均衡性,石油跨境贸易和投资应运而生,与之相关的交易惯例逐渐形成,因此,是石油催生了对国际能源法的现实需求。1973年至1990年历经三次石油危机的洗礼,有关国家和地区间开始建立双边、多边、地区性或国际性能源合作体制,以法律规范国际能源行为、降低国际能源活动风险,国际能源法才有了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契机和土壤。在国际能源机构(IEA)的推动下,一系列旨在协调各国能源政策、促进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法律制度相继确立,国际能源法初见端倪。
 

作者:
黄振中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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