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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律供给不仅受既存法律制度约束,也受法律效用、法律的生产要素、法律意识和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①。国际能源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同样遵循着这样的规律。1859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打出了“世界第一口油井”,由于石油的有限性及其赋存的不均衡性,石油跨境贸易和投资应运而生,与之相关的交易惯例逐渐形成,因此,是石油催生了对国际能源法的现实需求。1973年至1990年历经三次石油危机的洗礼,有关国家和地区间开始建立双边、多边、地区性或国际性能源合作体制,以法律规范国际能源行为、降低国际能源活动风险,国际能源法才有了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契机和土壤。在国际能源机构(IEA)的推动下,一系列旨在协调各国能源政策、促进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法律制度相继确立,国际能源法初见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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