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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协商民主这一名词( de liberat ive democracy) ,是1980年由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 毕塞特在.协商民主: 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的。近几年来, 对协商民主这一新名词, 国内学者有较为广泛的引介。陈家刚认为: 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 其中, 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 提出各种相关理由, 说服他人, 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 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 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 必须强调的是, 协商民主的理念是民主理论发展的某种方向, 但协商民主并非民主形式的创新, 自古以来民主政治中协商的形式一直存在, 当今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过去政治文明成果的再挖掘。一般认为, 协商民主可以是决策体制、民主治理形式, 也可以是一种团体组织或者政府运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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