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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我国府际关系的宪政思考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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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现代国家治理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建构宪政国家必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府际关系这一概念作为研究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以及地方间关系有其合理性。我国宪法中关于府际关系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在这种非制度性分权的模式下导致我国府际关系出现诸多弊端。为解决这些弊端,需要在我国宪政框架内,通过法律科学化、制度化的界定府际间权责,从而避免在实际执行中相互侵犯对方权力范围而导致权责错位的现象出现。因此,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构建一个制度化、理性化的府际模式,是我国宪政研究的必行之路。
【关键词】 民主集中制; 府际关系; 法治化;
引言:

【引言】府际关系作为一个学术术语,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已进入公共管理学的理论前沿。府际关系是指位于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网络,府际关系较为关注的是管理幅度、管理权力、管理收益的问题。因此,府际关系是对于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关系,是建构现代国家政府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发展过程中必须正视的基本制度问题。我国学者在研究府际关系过程中,大多以“中央和地方关系”作为分析范式。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分析框架范围内,较偏向于强调中央主导和层级节制,仍然带有中央集权的色彩。然而,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不断发展,地方分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中央政府的行政主导控制模式日渐式微,并且地方政府也担负着通过共同合作和联合治理打造现代化政治环境的义务。因此,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府际关系更强调政府间的互动合作,更强调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间在管理中的互动性和府际合作的政策网络体系的形成。[1]府际间关系的法制化一直是政治学界和法学界一个比较关心的话题,因此产生的理论成果数量可观,尽管研究方法多样,解决方案各异,但共同点都认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分权”是解决两者关系的一个关键。本文主要从宪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府际关系进行思考,探索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和政府善治的改革之路。

作者:
任莉星
作者单位:
山西传媒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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