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言】公益诉讼发端于古罗马时期,指的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凡市民皆可提起[1]。当今世界上法制先进的国家几乎都已经规定了公益诉讼,虽然在称谓和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却体现着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的共同精神。公益诉讼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原告的广泛性。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原告并不要求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任何人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可将侵害公益者推上被告席。2.目的的公益性。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追求整个社会的公正、公平。3.判决效力的延伸性。法院的判决对案外所有与公共权益相关的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同时,判决效力的延伸性也表现在法院的判决不仅针对当时的侵害行为,也表现在对预防性的停止侵害上。4.诉讼影响的深远性。诉讼的结果往往是国家、公用事业、垄断经营单位和公益性服务机构的重大决策的调整或者重大行为的改变。5.诉讼规则的特殊性。公益诉讼是在突破原有的一对一的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因此有其自己特殊的诉讼规则。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