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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行政执法是一个庞大的活动,它渗透到我国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因此,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陈志铭所说: “盖被动之法院对于行政权之监督功能有限,唯有主动侦查的检察机关,才是对行政权之强大监督力量。”①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无疑是现成的且最有效的。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监督的理论研究虽已取得一些成果,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仍存在衔接不畅、监督缺位等现象,令人堪忧。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和过度“亲密”现象大量存在,在某些领域或地方甚至还越来越严重,检察监督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政执法缺乏检察监督和刑事侦查不受司法审查,在行政执法机关方面,一方面表现在对行政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移送、以罚代刑现象严重; 另一方面表现在过度热衷于刑事司法手段,对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通过移送刑事司法处理,规避行政司法审查。行政处罚检察监督缺位,对经济犯罪执法不严、有罪不纠、打击不力等现象缺乏监督。在刑事侦查方面,表现在对刑事侦查机关假借刑事侦查插手经济与民事纠纷等现象监督乏力,特别表现在对公安经济侦查活动的监督乏力。由于刑事侦查行为在我国尚属保密程序,几乎所有的侦查都是不对外开放的,加上刑事侦查程序不受司法审查,缺乏司法监督,因而一些“有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其经济纠纷得以迅速解决,通过关系寻求公安经侦以刑事侦查名义对民事或经济纠纷当事人进行讯问,甚至利用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手段控制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取得有利于其“请托人”民事或经济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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