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言】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已经在政治话语的掩体下存续了五十余年。不久前,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 “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①至此,劳教制度的最终走向似乎已明朗起来。有学者兴奋地表示: “经过多年的呼吁,劳教制度的改革终于临近了!”②然而,在社会摩擦、社会矛盾正处于高发时期的今天,对劳教制度的改革是否意味着我们不再重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劳教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层面的变革,能否给刑罚目的理论带来新的研究视角?本文认为,劳教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在实际应用层面使我国的社会管理手段更加符合法治要求。不过,更加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种法治化的制度转型在文化层面和心理层面上传递出的法治信号对塑造民众规范意识带来的积极影响。当前劳教制度改革所透露出的法治化面貌可以使广大国民更加直观地体会到法治的精神实质。这种变革并不旨在威慑潜在的犯罪人,而是能够帮助国民加深对中国法治进程与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解,从而塑造和巩固国民的规范意识,使国家可以更加顺畅和技巧化地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这种社会效果正是刑罚目的理论中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所向往的,我们也因此有机会重新思考积极的一般预防的理论内涵和理论地位。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