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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国家在立法层面加强了对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制,但仅仅是依据土地性质对土地的用途和城镇居民申请集体土地建住宅进行限制,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1]。从《土地管理法》第62 条第4 款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看,该法似乎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一起出卖和出租, 也并没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 条第2 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 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围绕应否允许宅基地在城乡间流转,以及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学界有过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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